2007年5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名案故事
“杀了你,还是阉了你?”
徐爱国

  案件发生在1975年美国的北卡罗莱纳州。

  侵权案情
  杰克是一位31岁的男子,他与保罗17岁的中学生女儿一起同居、酗酒和吸大麻,这使被告非常不满。
  同年4月2日,保罗将杰克骗到了该州某县的郊外。确定了杰克的身份后,保罗掏出手枪对着杰克的眼睛咆哮:“你小子终于出来了。”四个面戴滑雪罩、手持警棍的男人从后面冲向了杰克,将杰克打成半休克状态。
  他们将杰克铐在农用机械上,继续用警棍打他。保罗挥舞着一把刀,剪掉原告的头发,威胁要将其阉割掉。在抽打间隙,当着杰克的面,保罗和打手们商量要用投票的方式决定:是将杰克杀死,还是把他阉割掉?
  大约2个小时后,他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,并停止抽打。他们告诉杰克:回家,从家里的墙上拔掉电话,收拾好自己的衣服,离开北卡罗莱纳州。否则就杀死他!

  赔偿诉讼
  杰克于1978年3月31日提起了诉讼,指控保罗的行为造成了他精神的痛苦。
  他说,由于被告的行为,他遭受了“严重的和永久的心理和感情之创伤,他的神经系统也遭到了实际的损害。”他说他不能够入睡,总担心被杀,不能够有效地工作,每个月都损失1000美元的收入。
  原告没有提起殴打和威胁的诉讼,因为这两种诉讼的诉讼时效是1年。当原告提出诉讼的时候,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相去近3年。鉴于精神赔偿诉讼的时效是3年,原告因此提起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。
  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,原告上诉到了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。

  最后裁决
  易克休姆大法官认为,本案件是基于殴打和威胁的精神损害案件。
  大法官说,对于殴打和威胁,北卡罗莱纳州和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解释是一致的。在威胁的侵权行为方面,要使一个人承担威胁的侵权行为责任,就要求他使另外一个人处于“即刻”被打的恐惧之中。言辞本身不足以构成威胁,只有伴随有其他行为或者条件、使他人有理由感到受伤害或者攻击恐惧的时候,言辞者才承担威胁的责任。
  大法官回到本案件的事实,他说,殴打原告的身体和剪掉他的头发,构成殴打的侵权行为;恫吓阉割和杀掉,结果使原告感到即刻受伤害和攻击的恐惧,这构成威胁的侵权行为。但是,因为成文法规定了这两种侵权行为诉讼的时限为1年,所以原告受到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将得不到补偿。另外一个方面,被告威胁原告,让他回家,从家里的墙上拔掉电话,收拾好自己的衣服,离开该州,否则就杀死他。法官说,这是一种对将来的威胁,而不是一种即刻的威胁。这种威胁不再属于对人身不法侵害的恫吓,而是导致他人精神伤害的威胁。而这种威胁是可以提起诉讼的,这是一种故意导致他人精神创伤的诉讼。
  最后,大法官部分维持、部分修改了下级法院的裁定。